01.職工福利機構額外增僱職工,其薪津應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
內政部四十年十月十六日臺內勞字第六O八一號代電
各事業單位工會或二單位以上聯合辦理之福利機構,為辦理實際業務而需增用額外職工(如售貨員、洗衣夫、雜工等),所需薪津可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但應事先提經福利委員會決議通過。
02.職工因故離職福利金不應退還
內政部四十一年一月三日臺內勞第九三○九號代電
查廠礦或其他企業組織職工,僅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按月於薪津內扣百分之○.五為其享受各項福利之應盡義務,如職工因故離職自不應退還。
03.職工眷屬醫藥補助費可動支福利金(一)、(二)
(一)內政部四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臺(四八)內勞字第OO九五一號令
工人及其眷屬在廠外其他醫院診治或住院,其費用如提經該廠工廠會議及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後,自無不可由福利金項下開支。
(二)內政部六十一年八月一日臺內勞字第四六四七九四號令
查職工眷屬醫藥補助,如係在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就醫,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准予動支職工福利金。
04.職工福利金如有虧損,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應負賠償責任
內政部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臺內勞字第O三五九八號令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條規定:「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復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係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任務之一,職工福利委員會未依法令規定而致職工福利金發生虧損,自應共同負有賠償責任。
註: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八條現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二條。
05.工會聘請會計師等酬金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開支
內政部五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五五二O九號令
查職工福利金依法不得移作別用,至聘請會計師及律師清理(福利社)帳務,為該工會維護會員權益之重要措施,會計師及律師酬金,應在該工會經常費項下支給。
06.福利社貨物火險費如提經委員會議通過,准予核銷
內政部臺五O內勞字第六二五一八號令
職工福利社列支供應部貨物火災保險費如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應准核銷。
07.環境衛生消毒及供應營養藥品不得視為其他福利事業
內政部五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臺內勞字第一○三七三八號函
查為職工家庭環境衛生消毒及購買營養藥品,供應職工服用,不得視為其他職工福利事業。
08.福利社工作人員保費不得在福利金項下開支(99/10/20已廢止)
內政部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二九八四九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依法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社工作人員投保信用保險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09.職工福利金各項補助費申請時限可自行酌予規定
內政部五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臺內勞字第一五六七六六號令
查各職工福利機構,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有關職工子女教育獎助、傷病喪葬等補助費申請時限,可於各該項補助辦法中參照有關法令,自行酌予規定。
10.職工福利金應全部用於福利事業
內政部五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九三七一八號令
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全部用於舉辦職工福利事業,作最有效之使用,並無所謂「基金」或僅以存款孳息辦理福利之規定。
11.購製員工制服不得動用福利金
內政部五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二三六六O三號令
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已有明文規定,該廠員工工作制服自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動支。
12.舉辦敬老活動可動支福利金(一)(二)
(一)內政部六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臺內勞字第四二九三九三號令
每年九月九日舉辦職工父母年在八十歲以上高齡敬老活動,原則可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所需經費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動支。
(二)內政部六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臺內勞字第四七三一四二號函
舉辦職工父母年在八十歲以上高齡敬老活動,所請擴及職工之祖父母一節,准予照辦。
13.事業單位看管交通工具人員薪津不得動支福利金
內政部六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臺內勞字第五二七八六九號函
事業單位僱用看管員工私有交通工具人員及賓館管理人員,如與職工福利無關係,其薪津不得在職工福利項下支付。
14.福利金不得存放事業單位優利生息
內政部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五三一三八九號函職工福利金存放事業單位優利生息核與規定不符。
15.准免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單位,應由職工推舉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福利金
內政部六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六九O六九八號函
一、廠礦企業組織僱用職工未達七人者,准如所議免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
二、免予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廠礦企業組織,應由職工推舉代表一人會同雇主保管運用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16.職工福利金不得用以贊助經費或負擔同仁互助會辦公費用等
內政部六十六年三月三日臺內勞字第七二O八九六號函
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除事業單位舉辦運動會及園遊會等康樂活動可酌由各所屬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備贈紀念獎品外,贊助經費或負擔同仁互助會辦公費用等均核於法不合。
17.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動支職工福利金購買交通車
內政部六十六年四月八日臺內勞字第七二五八八四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交通車供員工上下班之用,准動用職工福利金,惟為不影響其他福利設施之舉辦,應分期收回成本,可酌收使用費。
18.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未申請法人登記購置不動產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一一五條規 定辦理
內政部六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六九臺內勞字第五三二八七號函
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如未向當地地方法院申請法人登記其利用福利金購置不動產之登記,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一五條之規定辦理。
19.事業單位業務消滅處置所存之福利金包括不動產
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卅日七十三臺內勞字第二七三五四O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列舉應舉辦之職工福利業務事項甚多,涵蓋有關勞工之食、衣、住、行、育、樂各種活動暨設施在內,當有動支職工福利金購置不動產情形,職是之故,於事業單位業務消滅其職工福利委員會處置所存之福利金時,自包括上述不動產。
註: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現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六條。
20.職工福利金不宜撥作參加合作社之股金
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臺內勞字第三二三八五O號令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七、十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應全部用於舉辦職工有關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受損失時,保管人亦應負賠償責任,與合作社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社員對合作社之盈虧與債務具共同負擔責任之情形不同,同時,動支職工福利金撥作加入消費合作社為社員之股金與購買公司事業之股票名義上雖然不同,但實質上,運用職工福利金投資另一事業之營運資金之事實,並無差異。
21.累積結存之福利金提經委員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動用
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卅一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四○三九八號函
舉凡有關改善事業單位職工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均可依照規定動支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用以推展次年度職工福利工作計畫事項。本案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除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已報准累積備用者外,其餘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均可辦理職工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
22.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並無每年三節發放「獎金」之規定
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臺內勞字第四四二四五八號函現行職工福利金條例相關法令,訂有動支職工福利金辦理年節慰勞之項目,並無每年三節發放「獎金」之規定。
23.職工福利之辦理亦不得因職員工人而有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七十七勞福一字第二四四五六號函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各款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大部份均係事業單位所提撥,職工薪資扣繳部份僅係對職工福利權利享受應盡之義務,精神意義,重於物質意義且佔職工福利金之形成比例亦不高,基於勞資一體,彼此互助之理念,公平普遍運用職工福利金之立場,絕不宜有職員工人之分,而致福利權益享受,有所不同之主張。
24.職工福利金有特定用途與計畫需長期累積者,需報經財政部同意方可免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臺七十八勞福一字第二九六七五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興建大型勞工福利設施或辦理長期性之福利措施,需長期累積職工福利金方能推動,致當年度支出未能達收入之百分之八十者(現修正為百分之七十),其應於事前擬訂具體計畫並經當地主管機關審核,轉請財政部同意在案,嗣後並應於計畫年度內逐年於年度結束後檢附證明文件及申明理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核轉財政部同意,方可免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之限制。
25.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購置之交通車應由事業單位申領牌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二月十日臺七十九勞福一字第O二七四一號函
依據交通部七十九年二月五日交路 字第OO二八四七號函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如需交通車以供員工上下班使用,應由事業單位依道路交通規則第十六條規定以公司、行號名義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自用大客車牌照,或向遊覽車客運業包租交通車。
26.職工福利金購買股票之規定(一)(二)(99/10/20已廢止)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臺七十九勞福一字第二七四三八號
事業單位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其主要目的在於積極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不應從事具有高風險性之投資事業,故仍不宜於交易市場申購買股票,惟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在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百分之十之範圍內,得購買本公司畸零股暨政府公債。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四月廿九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一O七九九號
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購買股票,應僅限於本公司於「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所產生面額十元之畸零股,其餘各類股票皆不得申購。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27.職業工會福利委員會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十一月廿一日台七十九勞福一字第二八五一五號函
職業工會辦理會員福利之福利金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三條規定,自會員會費收入中提撥,與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工福利金提撥來源不同,故本案仍係該工會之福利金,應以歸還原職業工會,繼續推動會員福利事項為宜。
28.尾牙聚餐費用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一五五三八號函
事業單位歲末尾牙宴請全體員工聚餐,係屬事業主慰勞員工一年來之辛勞所舉辦之活動,非一般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主辦之聚餐活動,故尾牙聚餐費用自不宜動支職工福利金。
29.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餐廳可補助職工每人每日中餐伙食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廿二日臺八十勞福一字第二六五一四號
依據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職工福利社辦理之項目舉凡有關改善事業單位職工之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均可依照規定動支職工福利金辦理,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準此,凡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餐廳可補助職工每日中餐伙食費。
註: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現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六條。
30.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動支歷年結存福利金購買公務車以推行福利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廿九日臺八十勞福一字第二七三九八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末段及第七條前段規定之意旨,職工福利金應以直接用於職工之食、衣、住、行、育、樂等各項福利措施或活動,且應兼顧其運用之公平合理性與普遍性等原則,而不得移作別用,故本案該會擬以公務為由購買公務車乙節,與規定未合,另查該會之事業單位為港務局係屬公務機關,其原有之公務車輛,仍請儘可能循編列預算程序汰舊換新,不宜因標售案之延宕為由,動支職工福利金購置。
31.事業單位施行員工健康檢查,對優於現行法令規定檢查項目之部份費用,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 出疑義(99/10/20已廢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0一五四四九號函
有關員工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不應由職工福利金支應,本會已於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三三九一二號函釋在案。本案該公司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該公司專任醫師建議擬增加B型肝炎抗體等檢查項目,其所增列之項目擬由職工福利金支付一節,依┌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項目為限。但事業單位要求增加檢查項目,由僱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該公司專任醫生其建議增列相關檢查項目,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32.動支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O七一五七號函
有關動支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辦理或推動有關職工福利事項,如符合下列原則可本權責逕處:
一、職工福利機構每年度結存職工福利金應併入次年度收入預算,用以推展次年度職工福利工作計畫事項,已報准累積備用者,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
二、職工福利設施已具規模並著績效。
三、歷年動支福利金比率均超過百分之八十以上(現修正為百分之六十)之結餘款。
四、職工福利金之運用,應合法、公平、普遍、有效。
33.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對於福利金之保管、監督與運用應承擔之責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五月廿一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一二四二七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金「因保管人之過失致職工福利金受損失時,保管人應負賠償責任」及「對於職工福利金有侵佔或其他舞弊情事者,依刑法各該條之規定從嚴處斷」分別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關於事業單位所提撥福利金之籌劃、保管及動用事項既為其任務之一,如有該條例第十、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自應依該規定負其責任。
34.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擬動用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辦理福利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十一勞福一字第二六二七四號函
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有因為興建大型勞工福利設施或辦理長期性之福利措施,而未於當年度支出達收入百分之八十(現修正為百分之七十),專案報請財政部同意累積備用在案者;有年度支出達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而結存者。前者涉及原擬訂之計畫福利項目及稅賦之規定,不得任意動支;後者則可由當地主管機關依職權核辦。
35.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福利金贊助工會舉辦福利事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日台八十二勞福一字第一一七三四號函
一、查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為全體職工所共有,其各項福利措施應以全體職工為對象。
二、又查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他用,但對全國性或全省(市)、縣(市)性工會舉辦福利事業,經主管官署備案,得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固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惟非指事業體內之工會與職工福利委員會間之補助事項,且因同一事業單位內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及工會所屬福利服務對象均為一致,應本協調合作原則辦理福利事項,自無需另行提撥經費補助之。至於前開條款所定提撥百分之十以內之補助金係以職工福利委員會全年度福利金收入之比率核算。
36.職工福利委員會辦公室及員工餐廳場地租金可否由職工福利金支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00三六九號函
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辦公室仍宜由事業單位提供為原則;至員工餐廳場地如須向外租借,其租金應計入成本,由業務收入中支應,仍不宜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付。
37.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不得辦理公司週年慶祝活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六四七O九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主要係用於辦理職工之各項福利措施。本案該公司擬動支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辦理事業單位週年慶祝活動,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之規定不合。
38.職工福利金定存單質押借款調借現金疑義(99/10/20已廢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十三勞福一字第一一一六OO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將事業單位創立時資本額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於年度中經費暫不敷支用時,質借現金支應,如確係用於辦理各項職工福利措施,同意辦理,惟須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於所訂期限內歸繳。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39.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宜編列預算辦理會務人員自強活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七月七日台八十四勞福一字第一二二五六八號函
查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係為全體職工所共有,其各項福利措施應以全體職工為對象,故福利委員會以會務人員為對象單獨編列預算,而非對一般職工,則與職工福利委員會運用職工福利金應公平、普遍為原則之規定不符,以不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核支為宜。惟為激勵士氣,可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在職工福利金以外之經費或財源籌措,但不宜成為經常、例行性之給與。
40.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興建福利住宅,擬聘請建築師、律師擔任顧問,所需費用可否以福利金動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九月四日台八十四勞福一字第一二八六三九號函
各事業單位職工福利機構基本設施完備者,得視實際需要情形及經費狀況斟酌辦理急難救助及輔助、教育獎勵、文康活動、人事服務、住宅輔建、暨其他各項有關職工福利事項,其中住宅輔建應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興建福利住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興建住宅擬聘請建築師及律師擔任顧問,基於受益者付費原則,其所需支付之費用當可列入興建成本,由承購職工共同分擔,惟可由職工福利金先行代為墊付,俟竣工售予員工後再行歸墊。
41.職工福利委員會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不可以福利金支付費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月二日台八十四勞福一字第一三五一0七號函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規定提撥之福利金,應以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為限,另該條例第七條並訂有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之規定,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擬由職工福利金支應乙節,自與前開規定不符。
42.職工福利金不得做為職工投標法拍屋之押標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台八十四勞福一字第一四七二二八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主要係用於辦理職工之各福利措施。本案該公司擬動支部份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作為職工投標法拍屋之押標金,與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之規定不合。
43.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補助職工個別旅遊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0二0八九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福利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行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44.事業單位聘請駐廠醫師從事員工健康診療,所需經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元月三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四七三四三號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之規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一○○人以上者,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查前開規定係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教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等相關作業,屬責成事業單位照顧勞工健康安全之義務,所需經費應由雇主支付,不得動用職工福利金經費。
45.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可動支職工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一六三七二號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擬發放之「服務年資獎金」其本質應屬事業單位為鼓勵、吸引其員工長期留任之獎勵措施,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雖經委員會決議通過,惟與相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仍不得動支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
46.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售職工福利委員會資產處理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三O四O一號函
公司福利大樓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資產,為顧及職工福利委員會及職工雙方之權益,宜妥定辦法,並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出售不動產之價格,不得低於原取得價格。
二、出售不動產所得款,應全數用於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之用途。
47.職工水電費補助不得動支職工福利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台八十六勞福一字第0三七九七一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擬於下年度編列預算補助職工水電費乙節,因水電係屬對職工個人家庭消費性支出,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故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
48.公司員工海外考察補助費用可否由職工福利教育獎助項下支應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六勞福一字第O五O五二八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七條規定之精神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用於辦理職工福利,本案該公司所稱海外考察非屬福利事項,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準此,仍請依規定辦理。
49.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任會務人員旅遊補助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八十六勞福一字第O五五五二一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任會務人員旅遊補助費,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惟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辦理實際業務而需增用額外職工(如售貨員、洗衣夫等),所需薪津可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但應事先提經福利委員會決議通過。
50.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元月十九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一三五六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立法精神,均係以全體職工為服務之對象,員工依其得支配之假期、經濟能力等個別因素所為之個別旅遊,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辦理之活動顯有差異,應由其自行負擔所需費用,準此,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國外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
51.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職會計幹事之薪津,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三月廿三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0一0七一二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職工福利委員會自行聘僱之專職會計幹事之薪津,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前已函轉在案。惟職工福利委員會為辦理實際業務而增用額外職工,所需薪資可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但應先提經福利委員會通過。本案依前開規定,貴會自行聘僱專職會計幹事薪津,不得由職工福利金開支,惟貴會福利社洗衣工廠所需人員如洗衣夫等之薪津可計入成本,在業務收入項下開支,但應事先提經福利委員會決議通過並送主管機關。
52.職工福利委員會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廿四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O一五四五O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共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本案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使用職工福利金承租地提供員工停車一節,因員工停車場係屬事業單位為方便員工上、下班停放交通工具所提供之服務,且其所提供之服務僅限有車階級員工用,與立法意旨不符,故不得在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仍請本使用者付費原則辦理。
53.事業單位施行員工健康檢查,對優於現行法令規定檢查項目之部份費用,不得由職工福利金支 出疑義(99/10/20已廢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0一五四四九號函
有關員工施行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不應由職工福利金支應,本會已於八十年十二月廿三日以台八十勞福一字第三三九一二號函釋在案。本案該公司依規定辦理勞工健康檢查,經該公司專任醫師建議擬增加B型肝炎抗體等檢查項目,其所增列之項目擬由職工福利金支付一節,依┌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第十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時,應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項目為限。但事業單位要求增加檢查項目,由僱主負擔全部檢查費用,且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該公司專任醫生其建議增列相關檢查項目,仍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本號解釋業以99年10月20日勞福1字第0990135886號令廢止。)
54.公司工廠註銷工廠登記改營倉儲批發業,其所存之職工福利金應如何處理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廿五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O二一四八三號函
查該公司因業務需要將工廠註銷工廠登記(原地原址)改營倉儲批發業,其法人組織之公司仍舊存在繼續經營,職工福利金之主體仍繼續存在經營者,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應專款存儲,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本案公司工廠職工福利金如何處理一案,請依前開原則辦理,惟基於照顧勞工福祉,增進勞資關係和諧,該會自可本公平、普遍原則依「職工福利金動支比率」之規定訂定相關退、離職慰問辦法,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慰問事宜。
55.職工福利委員會得於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政府公債或債券型基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勞福一字第0910006049號函
事業單位依法提撥之職工福利金,當年度應以運用至少百分之八十為原則,主要目的在於積極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不宜從事具有高風險性之投資事業,故不宜於交易市場申購股票,惟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於規劃辦理各項職工福利事業後,仍有餘力時,得在不超過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政府公債或債券型基金,其所產生之收益應併入年度收入,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
另為免職工福利委員會繼續累積龐大職工福利金,每年宜就其歷年累積結存職工福利金提撥百分之五併入年度收入,用於辦理當年度職工福利事業。
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百分之八十規定已修正為「百分之六十」。 另,動支累積結存職 工福利金百分之五十範圍內購買有價證券之規定,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勞福一字 第○九五○一一一三一○號令釋辦理。
56.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活動「最低組團人數」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勞福一字第O九五OO四五一O七號函
查依本會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八五勞福一字第一O二O八九號函釋,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旅遊經費,仍以團體為準,不得個別補助。至於事業單位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業運作,而以分梯次、部門(廠場)或職工自行組團方式辦理者,其最低組團人數及補助經費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衡酌全體職工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自行決定。
57.職工福利委員會以禮券或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是否視同現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勞福一字第O九五OO五OO二五號函
查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勞福一字第O九三OO三五五一四號令規定,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給職工,應以直接普遍為原則,並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故職工福利委員會擬以提貨券方式發放年節禮品,因提貨券係以換領貨品為限得不視為現金,惟如郵政禮券因可兌領現金,則視同發放現金。本案請依前開原則辦理。
58.職工福利委員會兼任人員工作津貼之發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十二月六日勞福一字第一九OO八號函
職工福利委員會兼任人員工作津貼之發給,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兼任工作應以具有熱心公益,服務熱忱者擔任之。
(二) 為激勵士氣,可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通過後在職工福利金以外之經費或財源籌措之,但不宜成為經常、例行性之給與。
59.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依職工年資而給予不同之福利疑義
勞動部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勞動福一字第一○四○○八一三九三號函
查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其相關法令之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職工共同提撥福利金,並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本公平、普遍原則辦理各項職工福利措施,不宜有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