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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業務常見問答

問題: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得否動用職工福利金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

1.為落實行政院「少子化對策計畫」,鼓勵企業依其員工需求提供托兒服務,衛生福利部109年2月19日修正「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新增第20條之1規定,雇主得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員工子女托育服務,爰勞動部於110年5月14日修正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之1規定,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受事業單位委託或自行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

2.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時,依前開準則第13條之1第2項規定,其收托應以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至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始由職工福利金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