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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業務常見問答

 

○問題 一:事業單位僱用工讀生所享受的職工福利,能否與一般正式職員不同?

答: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1條、第2條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24日勞福1字第0920016167號令規定略以,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其他企業組織,事業單位應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每月於每位職工薪津內扣0.5%作為職工福利金,並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事業。故適用職工福利金條例之事業單位,僱用之工讀生應依前開規定,於其薪津內扣提職工福利金,並當然為該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職工福利之受益對象。另基於職工福利金條例自助互助之精神,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本公平、普遍原則辦理各項職工福利措施,不因職工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問題 二:事業單位能否動用職工福利金辦理員工健康檢查?

答: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及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7月22日勞福1字第0930035514號令規定,對於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定有明文。有關員工健康檢查如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暨其相關法令規定所辦理,因屬雇主之法定義務,自不得以職工福利金支應。